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覆核通訊局裁決 無綫指藝人食炸雞增觀賞樂趣

電視廣播有限公司(下稱無綫)在《萬千星輝頒獎典禮2015》節目中安排盛裝藝人吃一間連鎖快餐店的炸雞,以及在另一節目《東張西望》為其收費網絡頻道「myTV SUPER」間接宣傳,於去年先後被通訊事務管理局罰款15萬港元和予以警告。無綫不服判決,就該兩個決定提出司法覆核,要求撤銷通訊局決定。高等法院今早(16日)聆訊,無綫向法官表示,案件的議題涉及無綫的存亡,質疑通訊局斷其「財路」。

無綫的大律師先就「炸雞案」陳詞,指通訊局對「植入廣告」設定守則侵犯了該公司的表達自由,牴觸《人權法》第16條。無綫指,在節目中安排盛裝藝人吃炸雞,是想在節目中提供喜劇氣氛,增加觀眾觀賞的樂趣,通訊局不但沒有幽默感,更要做「警察」去規定甚麼才是觀賞樂趣。

該公司指,在兩個半小時的《萬千星輝頒獎典禮2015》節目中,藝人吃炸雞的環節佔72秒,而觀眾看到廣告贊助商的商標時間有14秒,通訊局事後收到13宗投訴,並於2016年5月24日裁定無綫違反守則,罰款15萬港元。就在該決定的同一日,通訊局就另一宗類似的投訴裁決,雖然無綫在該節目展示了廣告贊助商的商標30秒,但局方裁定該投訴不成立。無綫質疑通訊局同一日作出了兩個不一致的決定。

無綫續指,作為免費電視台,依靠廣告收入賺錢,該公司在2015年度的廣告收入下跌了9%,如果賺取不到收入,便無法提供好質素的節目,這涉及無綫的存亡,通訊局是用守則去扼殺該公司賺取收入。法官卻問,無綫可能要靠賺錢維持節目質素,但這與通訊局的守則是否違憲有何關係?無綫稱,未能賺取收入是違憲守則帶來的「副產品」。

該公司表示,根據《人權法》,只要尊重他人的權利,不破壞國家安全或公眾利益等,應享有表達的自由,而在節目中「植入廣告」並無侵犯別人的權利。法官卻指,案件可能涉及消費者權益。無綫表示,只要廣告是清晰、合法、真實和沒有推廣一些不良的產品,便照顧了消費者的權益。

無綫又稱,各人有不同的「品味」,只要廣告符合在編輯上有理可據、不喧賓奪主、不是多餘,該公司有權在節目中加插,但通訊局卻用「品味」這種主觀標準作為準則,令無綫無法清楚知道標準,是不合比例地限制了該公司的表達自由。

另外,無綫指按免費電視的牌照而言,為自己電視台的節目宣傳不屬「賣廣告」,而通訊局裁定其免費電視頻道節目《東張西望》違規間接為「myTV SUPER」賣廣告是荒謬,並舉例指,按通訊局決定,《東張西望》為同一個無綫電視劇集宣傳時,如果在免費頻道播出便不算賣廣告,但如果在收費頻道播出便算賣廣告。

通訊局認為,無綫的免費電視服務和「myTV SUPER」服務,是兩個不同的服務,分別由兩間公司提供,因此前年裁定《東張西望》於2016年4月19日和5月18日宣傳「myTV SUPER」是違規間接賣廣告。無綫的大律師指,根據免費電視牌照,免費電視台為其自己電視台的節目宣傳不算賣廣告,由於提供「myTV SUPER」的公司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,與提供免費電視節目屬同一個電視台,認為通訊局的決定屬犯錯。

無綫電視2015年12月23日在《萬千星輝頒獎典禮》加插藝人吃炸雞環節,被通訊局裁定間接宣傳罰15萬元。無綫其後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,案件今開審。法官下午一度查問,為何不在廣告時段才播放炸雞廣告,無綫一方表示,因很多觀眾習慣在廣告時段,將電視調至靜音。法官聞言笑稱,現時做法即是強迫觀眾看廣告。
原訴無綫一方下午陳辭時指出,如電視台外購韓劇,當中有植入可樂廣告,通訊局容許電視台播放;但如果由電視台自行製作節目,並在當中植入可樂廣告,通訊局則會認為內容不恰當,質疑通訊局準則不合理。
法官其後指出,現時通訊局無禁止電視台於廣告時段內播放炸雞廣告,查問為何一定要在節目中植入廣告。原訴方回應指,因廣告時段有限,且植入廣告能獲得更多利潤,更重要是,觀眾習慣在廣告時段會將電視調至靜音,降低廣告傳播效率。
法官聞言笑稱,做法等同強迫觀眾看廣告。原訴方回應,如觀眾不願觀看,大可關掉電視,笑言觀眾有權透過電視遙控投票(consumers can vote using their remote controls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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